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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供暖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對供暖有如下規定:1。物業服務提供者不能用停暖的方式要求繳納物業費;2.接受供熱的壹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按時繳納采暖費。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的,供熱者可按規定程序停止供熱;3、供熱人應在停止供熱前告知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五十三條* *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停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修復;未及時修復,給電力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條* *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五十六條供水、供氣、供熱參照適用的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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