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為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14周歲以下的人,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數據
確定何時開始承擔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問題之壹,因為刑事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之壹。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第三,14歲以下的人,無論什麽樣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我國刑法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目的是為了有效地呵護兒童的健康成長。當他們有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以教育、改造、挽救為主。即使極少數人要受到懲罰,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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