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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行使國有財產的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是權利人對財產享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權。傳統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的核心含義是人對物品或財產權利的直接的、全面的支配。國有資產屬於全民所有。每個自然人都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個人都占有。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或者破壞。國家財產所有權是國家對全民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是確認和保護全民所有財產的法律制度,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國有財產所有權作為壹項法律制度,對於保證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有財產的範圍包括:

1,礦藏、海流、海域;

2.城市土地和農村、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4.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

7.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

8.國有財產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條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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