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25條: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影響他人名譽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捏造事實,歪曲事實;
2.對他人提供的不準確內容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
3.用侮辱性的詞語貶低他人的名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