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第十壹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批準書;(二)設立報告;(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