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彩禮不能超過,要雙方協商壹致後確定,因為彩禮不是結婚的法定條件,而是民間習俗,法律也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以返還彩禮。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彩禮不能超過,要看協商達成壹致。彩禮不同於壹般的贈與行為,實際上是基於雙方的婚姻關系。根據這壹現實,法律規定了三種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是指給付彩禮後未訂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這是對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前提是沒有結婚,彩禮錢也交了。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都履行了結婚的必要法律手續,符合法定婚姻關系,但雙方並未真正同居。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彩禮錢是婚前給對方的財產,數額壹般比較大。這種情況是指支付方給對方支付彩禮錢後無法生活的情況。由於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中無法明確彩禮的範圍,導致審判困難。因為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範圍,才能維護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以下突出問題。
認可彩禮是中國的傳統習俗。法律只是規定結婚需要按規定程序登記。彩禮只能作為結婚的附條件贈與,可以返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符合返還彩禮條件的可以申請返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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