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和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接種、配送、供應和銷售假劣或者質量有問題的疫苗,並立即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
法律分析:《疫苗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最嚴格的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疫苗研制和境外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監督檢查,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疫苗生產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延伸檢查為疫苗研制、生產、流通、儲存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和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立即停止接種、配送、供應和銷售假劣或者質量有問題的疫苗,並立即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