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司法解釋:
(壹)盜竊數額的國家標準: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視為“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對於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鐵路運輸盜竊犯罪的數額。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1000元起;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從1萬元開始;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6萬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