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停產或停產,實際上導致了勞動關系的中止履行,但勞動者是無辜的壹方。但如果勞動者的報酬權也被終止,顯然會損害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容易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停工或停產。因此,法律從勞動者支付的角度來規範用人單位停工或者停產的行為。(說白了就是因為企業和疫情等其他因素導致勞動者無過錯停產,所以支付勞動者工資,單位不能濫用停產權或者自行停產。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企業停產或者停產的工資必須支付,防止企業惡意濫用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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