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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行政執法程序如下:

1.頒發或者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依法免除或者變更法律義務,以及其他確認或者不確認權利、權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實的行為;

2.依法保護或者拒絕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發放或者拒絕發放養老金;

3.依法對相對人進行監督檢查;

4、依法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或者剝奪對方的權利和權益;

5、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適用範圍最廣。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外,應當遵循壹般程序。程序包括立案調查程序和審查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以下幾點:

1,立案調查,立案是壹般程序的初始階段,先立案再調查應該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初始要求。偵查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旨在獲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調查取證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

2、審查決定,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對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第七條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辦理行政案件,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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