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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拍賣行和民事案件拍賣行。

法律分析: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只要被法院判決承擔賠償或者償還責任,在法律強制執行程序中,都可以對房屋進行查封和拍賣。只有壹套也可以查封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異議的司法解釋》第二十條,在貨幣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以執行對象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住房,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根據執行依據,被執行人交付的房屋,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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