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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60天遺贈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這裏規定的60日是接受遺贈的預定期間,自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之日起計算。

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認為的人,並在其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應當是遺贈人死亡的有效法律行為。雖然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受遺贈人死亡之前作出的,但受遺贈人只有在受遺贈人死亡之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即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會發生在受遺贈人死亡之前。

簡單來說,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如果到期未表示,則視為放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條

遺產繼承始於死者死亡之時。

第122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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