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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如下:

1,調解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2、調解維持采納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3.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中的質證證據有哪些特點?

1,證據要真實可信。證據的真實性也稱為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

2.證據應該是相關的。證據的關聯性也叫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

3.證據應該合法。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百零壹條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百零二條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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