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立法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勢或法律優位,是指行政行為應受現行法律約束,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的行為。在行政立法中,要求行政立法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因為法律優先只要求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並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所以是消極的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先原則表明,除憲法外,法律的效力高於任何其他法律規範,法律的位階高於任何其他法律規範。法律優先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領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沒有限制和無條件。
2.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依法行政的積極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相應的行為。表現在行政立法上,就是行政立法必須有法律依據。就立法而言,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行政立法進行規定。法律保留的要求明顯嚴於法律優先權。法律保留可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絕對保留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相對保留的事項原則上由法律規定,但在法律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規定行政立法。
第二,民主立法原則
在中國,民主立法的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是保護和促進公民權益。民主在內容上的含義是最大多數人權益的實質性代表,所以民主行政立法在內容上必須體現為保護最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
2.在程序上,行政立法要讓公民充分參與。民主的本義是程序性的,即允許最廣泛的參與和最廣泛的意見表達。只有利益相關者的意誌得到充分表達,行政立法才能說是程序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