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比如月薪,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職工。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約定每月工資發放的時間。除非是周末或者節假日,用人單位壹般都是在規定的時間按時發放工資,不按時發放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工傷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當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院判決、裁定要求代扣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