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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含義:

意味著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客觀、適度、符合人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基礎是行政權力中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暗示的範圍內自行決定的權利,即選擇其行為方式、範圍、類型和程度的權利。

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的合法與不合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的合理與不合理問題。這兩個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第壹,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客觀的,行政行為的作出符合當時的模態情況。

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以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為基礎,行政行為的作出應以正當考慮為基礎。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既可以與同類行為縱向比較,也可以與相鄰行政行為橫向比較,即與其他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是適度的。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要符合人性和社會發展趨勢,要經得起輿論的討論和評價。社會評價中的公平與正義。

違反上述內容和行政合理性要求,構成行政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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