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照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和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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