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為了陷害他人,故意編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由自己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檢舉,或者為了陷害他人,故意編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未直接向國家機關檢舉,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應予立案追訴。
二、認定誣告陷害罪的依據
1,誣告陷害罪與誣告陷害罪或誣告陷害罪的界限。兩者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的犯罪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區分它們的關鍵在於,前者明知自己舉報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有陷害他人的意圖;後者認為自己告發了真實的犯罪事實,無意誣陷他人。為了查明這壹點,我們必須查明背景、原因、事實來源以及報案人和被告之間的關系。
2.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捏造事實,誹謗罪也可能是捏造犯罪事實,但前者是侵犯人身權罪,後者是侵犯名譽權罪。它們在構成要素上的主要區別是:
(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後者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向第三人或者更多人散布,而不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散布。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但不舉報,而是私下傳播,目的是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
(2)主觀差異: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後者旨在損害他人的名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