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 lt<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 gt第83條規定: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未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第85條規定,辭退公務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省外辦的人事處理雖有法律依據,但省外辦並未正式書面通知李,因此外辦對李的處分不符合程序規定。
第二和第三個問題
& lt& lt<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其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人事處理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壹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自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30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無需審查。
第九十壹條規定,原辦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復查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執行人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