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民和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第五十條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完成民兵、預備役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完成征兵任務。第五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令,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交通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軍人、軍車、船舶通行提供優先服務,並按照規定給予優惠。第五十二條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和危害國防設施。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中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第五十三條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軍隊的軍事訓練、戰備和防衛作戰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幫助。第五十四條公民和組織有權對國防建設提出建議,制止或者舉報危害國防的行為。第五十五條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遭受直接經濟損失的公民和組織,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