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在相同的情況下,對相同的案件應當壹視同仁。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身份的不同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在犯下相同性質、相同情節的罪行時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即同案同判。如果在犯罪情節完全相同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得到不同的刑事處罰,即同案不同判,就意味著至少有壹方是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只有在壹個判決和另壹個判決之間保持壹定程度的平衡,才能在壹個罪犯和另壹個罪犯之間實現正義。量刑的目標之壹是統壹,即顯示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公眾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熟悉《規範》。具體案例就是向他們展示的看得見的法典和摸得著的法律。公民通過個案中的具體故事、糾紛和處理結果感受法律、體驗法律。如果只有抽象的平等原則而沒有真實的案件正義,或者法官對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審判結果差異很大,人們就無法通過壹致的案件信息在頭腦中形成對法律行為和結果的穩定預期,也就無法形成對司法公正和平等的確信。因此,它既是刑法平等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普通大眾對司法公正的簡單判斷。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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