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行業,SPV是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
其功能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打包和發行資產基礎證券,並向外國投資者募集資金。
它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並發行由其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
SPV最初的概念來源於China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主要是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SPV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處於核心地位,SPV能否有效發揮作用。
關鍵是要根據資產證券化實施國的法律制度、稅收制度、會計制度以及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選擇合適的法律形式。
確定SPV的法律形式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當務之急。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發展起來的壹種新型融資方式。
雖然在許多金融和法律文件中都可以找到關於資產證券化的討論,但資產證券化還沒有壹個明確的法律含義。
目前國內學者普遍使用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流動性不足。
但是,應收賬款和其他具有未來SPV現金流的資產集合在壹起,通過結構重組轉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
筆者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債權憑證的出售,代表壹個獨立財產或有收益流的財產集合的全部利益。
這種交易旨在降低或重新分配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
並且保證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這樣就比僅僅擁有這些基礎財產的所有權利益或者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