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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提供的測繪產品質量不合格,測繪單位必須及時改正或者重新測量;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復驗仍判定為“不合格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商有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測繪資質審查發證管理規定》降低其測繪資質證書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以次充好、偽造成果、假冒偽劣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測繪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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