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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反修法是什麽?

法律解析:2065438+2009年6月以來,香港反對派和部分激進勢力以和平遊行集會的名義,進行各種激進抗議活動。雖然特區政府壹再表示,修訂《逃犯條例》的工作已全面停止,但他們仍以“反對修訂”為借口,繼續得寸進尺,變本加厲,暴力升級,社會波及面越來越廣。

始於6月的示威活動多次演變成暴力沖突,其行動完全超出了和平示威的範疇。武裝分子開始有組織地襲擊警察,警察總部兩次被包圍,政府部門受到騷擾,特區立法會大樓受到嚴重沖擊和破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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