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戀愛過程中的當事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可以為此起訴;
2.如果是禮物,不壹定能拿回來。
投訴的內容應如下:
1,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等。應予以說明。有代理人的,還應當寫明姓名、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2.原告的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住所等。;
4、法院名稱、起訴年、月、日、檢察官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6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