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黨內法規主要有三種方式: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壹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央要求,所有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廢止和失效,對規範黨內生活、加強黨的建設、促進黨的工作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在今後仍具有參考價值。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歸檔、查找和利用工作。對需要修訂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央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在制定黨內法規的規劃計劃中作出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對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進壹步加大實施力度,完善實施後評估機制、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規行為,堅決糾正有禁不止現象,切實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各項制度規定成為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中央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中央《決定》,抓緊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出臺的配套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並作出廢止、失效、修改等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