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壹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允許消防設計文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設工程和場所通過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的;(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四)利用職務之便為用戶、施工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五)將消防車、消防艇和消防器材、設備、設施用於與滅火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產品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