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壹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者其他幫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的老年人提供救助。
第四十壹條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失能和經濟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第六條年老、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村民,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壹)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燃料的供應;(二)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的供應;(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四)為疾病提供治療,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5)妥善處理喪葬事宜。對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的農村五保戶,依法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