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認定其具備破產條件:
1,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
2、償付能力明顯不足。
3.有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沒有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民法院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已過;
3.債務人沒有完全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的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