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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條件

目前,在中國大陸,只有《企業破產法》,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針對自然人的個人破產保護制度。中國香港建立了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具體條件如下:破產人收入全部交給受托人管理,不能買房,不能擁有私家車,不能擁有豪華家具,不能自費出國旅遊,每月服裝、理發費用不超過800港幣,飲食不超過3000港幣。總之,我不能再過奢侈的生活了。破產期間是對破產申請人的壹種法律保護。在香港,任何公司或個人因投資失敗或其他因素而欠下大量債務,其個人資產無法滿足還款要求。為了避免被債務公司脅迫或恐嚇,破產者不得不向政府申請破產,這是壹種政府保護,政府會沒收破產者的其他資產,房產,債券,銀行存款,全部拍賣用於償還。

壹、人民法院認定其具備破產條件:

1,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

2、償付能力明顯不足。

3.有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沒有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人民法院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條件:

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2.債務履行期已過;

3.債務人沒有完全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的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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