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並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應當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五十九條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本人、本人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基層組織。
第二百六十條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逾期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減免。
第二百六十壹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單獨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