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企業應當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時,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即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病假是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就醫時,企業應當根據職工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病假。休病假的工人可以照常拿到工資。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按職工包括病假在內的事假期間的工資支付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員工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的勞動者因為享受加班工資,壹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內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費,每季度需在兩個工作日內請假。如果超過兩個工作日,就不需要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