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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淩情節嚴重會面臨哪些刑事責任?

校園欺淩情節嚴重的還將面臨刑事責任。2021 3月1日,刑法修正案(XI)生效,將刑事責任法定最低年齡由十四歲降至十二歲。結合校園欺淩中常見的行為,校園欺淩可能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侮辱和搶劫。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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