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獎懲的基本原則是:明辨是非,賞罰得當。不同國家對公務員的獎勵方式不同,但主要有三種:①物質獎勵,如獎金、實物等。(2)精神鼓勵,如循環獎勵、獎章、證書等;(3)物質與精神的結合,如晉升、工資等。其目的是表彰先進,鼓勵有功人員。在西方公務員制度中,很少有關於獎勵的單項規定,大多是在實體法的規定中插入獎勵措施,使獎勵與實際工作相結合,易於實施,效果良好。在壹些國家,除了壹般的激勵措施外,業績突出的公務員還會被行政首長親自授予各級勛章,以示隆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國務院1957)中,獎勵方式分為:立功、立功、頒發獎品或者獎金、升級、晉級、通令嘉獎。各國對公職人員的處罰方式不同,主要有刑事處罰和行政紀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