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立法程序具有民主、公開、協商和自律等屬性。現代立法程序的價值體系主要由公正、效率和秩序構成。其中,正義奠定了立法程序的道德基石,效率賦予了立法程序經濟的內涵,秩序為立法程序註入了制度化的理念。現代立法程序的構建和運行應遵循“公正優先、效率與秩序兼顧”的價值取向。任何立法活動都離不開壹定的程序,立法程序與立法活動的關系就像行為的手段、方法和目標。
3.法律體系,在法學上有時稱為“法的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分類組合而形成的統壹整體。法律體系:壹般來說,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被分類組合到不同法律部門的有機統壹。簡單來說,法制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制定的類似規範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