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申請宅基地時申報的所有家庭成員,以及後來依法增加的家庭成員,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上房屋投資、補償方式、房屋權利歸屬等事項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並作為判斷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
司法實踐中,壹般有三種規則來確定農村自建房對宅基地的所有權。第壹,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是確定房屋所有權的基本依據;第二,房屋的出資和實際使用情況是認定房屋所有權的主要證據;第三,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上房屋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所建房屋應當認定為家庭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