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原因被認定為工傷,傷情穩定後影響工作和生活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或者其親屬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並提供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對符合鑒定條件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和人員。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委托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傷殘醫學診斷。因工傷造成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分為壹至十級傷殘,對應不同的傷殘補助標準,其中十級傷殘為最輕的傷殘等級。職工被鑒定為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本人辭職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 *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確認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並為職工提供工傷鑒定決定和醫療救治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