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和解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有不同意見時,當事人在充分協商、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和解。當然,這種和解不能違反法律、政策和公共利益。二是調解合同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相互之間不能達成和解的,可以由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第三,仲裁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經濟合同糾紛,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或判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