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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關於曠工處罰的規定

壹、相關法律對曠工的處罰有哪些?

1.相關法律對曠工的處罰如下:

(1)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2)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法律依據: ""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二、崗位調整的工資支付標準是什麽?

1,職工調入後,其工資、獎金、津貼等福利待遇按調入地區、單位現行制度和標準執行;

2、工人在實行技能工資制的企業之間調動,由調入單位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本人現行工資水平,執行調入單位同級別工資標準;考核不合格者,適當降低工資;

3、由實行技能工資標準的企業調入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企業,由調入單位根據本人的職務和考核結果分別確定崗位、技能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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