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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的法律地位

法律主觀性:

根據現行刑法,安樂死屬於故意殺人罪。關於其法律後果有兩種說法。壹方認為安樂死不能阻止行為的違法性,仍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另壹方面,雖然安樂死在形式上具有故意殺人的要件,但安樂死是在極度痛苦、難以忍受的情況下,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醫療行為,醫療行為是正常行為,因此可以防止其違法,不構成殺人。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雙方對安樂死的看法就出現了碰撞,而且完全不同。反對者認為,在病人死前人為地結束他的生命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提倡者認為,身患絕癥、隨時死亡、身心處於極度痛苦狀態的人,有權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以擺脫疾病帶來的身心折磨。這種行為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都是有益的。政協委員趙說,世界各國政府都面臨著安樂死合法化的許多困難。因為壹旦立法,必須對公眾負責,不能給壹些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的機會,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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