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與沈婚後育有壹子,妻子沈在生下孩子的第二年就做了絕育手術。5年後,兩人結婚,協議離婚。但雙方都希望贏得孩子的撫養權,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法院依法判決。沈不能再生育,法院會對女方進行相應的照顧嗎?
律師回答問題
本案中,沈在生下第壹個孩子後,做了絕育手術,以後不能再生育。對於這種情況,法院會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酌情處理。
法律鏈接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絕育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在有利於子女權益的條件下,應當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雙方就獨生子女撫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考慮不能生育子女且再婚有困難的壹方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壹起生活,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壹方可以獲得優先權: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2)子女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判例匯編
法律堅持公平正義原則,但這種公平正義是相對的。對弱者的特殊保護是為了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