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案件的調查取證時間是不壹樣的。壹般情況下,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具體時間根據案情復雜程度確定。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時,主要是調查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 *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拘留審查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