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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監督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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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備

教育法的監督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而言,是指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公民依法對教育法實施的監督活動。狹義上是指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即人民檢察院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教育法實施情況的監督活動。總的來說,教育法的監督是廣義的,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的監督。這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構成了教育法的監督體系。教育法監督是保證教育法正確制定的關鍵,是保證教育法正確實施的必要手段,是保證教育法律關系正常運行的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壹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教育。

第三條國家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優先發展。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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