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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補償標準

我國《獻血法》規定,我國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為了保證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患者可以請親友互助獻血。這就意味著互助獻血的範疇是患者的親友,是壹種自由行為,但血領導卻讓社會人員冒充患者親友“獻血”,從中謀取利益。律師表示,該行為已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

無償獻血後收到小紀念品是合理的。獻血1000 ml以下時,可報銷三次醫用血;獻血超過1000 ml時,我可以無限量用血。父母、子女、配偶可報銷同等數量的醫療用血。

第壹,沒有法律或政策對無償獻血進行金錢補償。二是有的單位對自己崗位的無償獻血進行獎勵,有的單位也壹次性獎勵壹兩百元或者三四百元。

獻血有補貼。根據規定,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居住地區的公民參加獻血。

對獻血者,頒發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獻血證,有關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獻血進行監督管理。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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