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措施。在我國,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能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20日以下。行政拘留的特點如下:
1.行政拘留是壹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權作出拘留決定,期限在1日至15日之間。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采取的紀律措施,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暫時剝奪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觸犯刑律的人實施的壹種處罰。
與刑事拘留不同,行政拘留只是在15日內暫時限制人身自由,只是對違法行為的壹種處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被處罰人必須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被拘留處罰的人主觀上必須有違法的故意或過失,被處罰的人必須實際實施了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