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壹方是勞動者,即擁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的自然人。另壹方通常是用人單位,即企業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具有用工權利和能力的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隸屬關系;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相對性。不存在只享有勞動權利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也不存在只履行勞動義務不享有勞動權利的人。壹方的權利是另壹方的義務;勞動合同的客體單壹,即勞動行為;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合同的特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包含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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