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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0條規定

《勞動法》第40條規定了勞動者在節日期間休假的權利。勞動者有權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休假。放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不得剝奪員工的休假權利。特殊情況下,加班的勞動者需要得到相應的補償。

根據中國法律,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三倍的工資,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僅針對部分公民的節假日: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少數民族根據他們各自民族的習俗來確定節日的日期。

壹、《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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