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八條(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二審發回重審判無罪的;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六)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的;
(八)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