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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是指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手段。

刑罰是指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由人民法院適用於限制或剝奪犯罪分子的某些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要處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還有就是驅逐犯罪的外國人。

擴展數據:

懲罰的權力包括四個方面:

1,處罰權。即創設刑罰的權力,包括刑罰制度的設立、改革和廢除。在我國,只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才享有懲罰權。

2.尋求懲罰的權利。請求懲罰罪犯的權利。在現代社會,尋求刑權由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行使,表現為偵查機關收集刑事證據,公訴機關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但被害人在壹定情況下也有尋求懲罰的權利,比如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對司法機關未立案、未起訴的案件提起自訴。

3.量刑權。它是司法權的壹部分,由司法機關行使,決定是否給予處罰和給予何種處罰。

4.執行權。刑罰執行權由執行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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