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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所謂的西方法律傳統只在西方?

我知道我是壹個大陸西方人,壹個羅馬人。

對內,說我們的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發展的土壤,我們的封建社會過於彌散,無法治理社會。它可以在法律文化被束縛之前發展我們的法律文化,進而孕育古典文化。談繼承和融合就夠了

另壹方面,我是被迫發展的,外力突飛猛進地縮短了與發達國家的距離。我采取的原則是,法律文化基本上是從西方繼承法引進和復制的。文化的本質和傳統文化的繼承的分離只是反映了法律。

至於西方法律之間的文化差異,思考的角度涉及許多方面:

1,孟德斯鳩式的精神論是指土口法發展的影響,重在栽培文明,水利工程需要管理,才能組織起來。西方的畜牧文明可以在叢林中孤軍奮戰,這樣自由主義可以傳播,必須選擇民主。

2.漢字體系本身的復雜性,使得法律文本因其模糊性和穩定性而易於繼承。西文字母系統語義簡單,歧義明顯,難以建立。官方解釋空間低,有利於形式準確的概念。

3.哲學的唯心主義和西方哲學體系必然導致民主的誕生和民主法律的完善。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驗證了我對君權的信仰,對道德教育的信封,對道德泛化的懲罰,對租界法的信仰。固有的惡習和我被同樣的信念直接說服了

4.宗教主教直接存在法律的傳統《聖經》呼籲促進教廷的宗教文化。對教會法律文本的研究使法律繼承了深厚的文化背景。我的傳統儒家基本上把法律當成了沒有宗教信仰的所謂家法,法律文化的民族傳承就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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