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17修訂)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消費限制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