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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被列為被執行人的學生怎麽辦?

學校主體被列為被執行人很正常,壹般涉及學校整體的糾紛。比如學校沒有結清工程款,土地可能會有糾紛。這些在很多方面都是主觀影響。除了個人的名譽和信譽,平時的社交活動和交易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無法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17修訂)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消費限制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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